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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平台官网入口’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3-12-13

本文摘要:商誉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指出企业取得超额收益的能力。

商誉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指出企业取得超额收益的能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拆分活动渐渐激增,企业拆分活动产生的商誉在企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到的比重更加大。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了解发展和新的科学技术、管理方法的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拆分活动产生的商誉,很难永久维持,近于有可能再次发生减值。

由于商誉内涵的特殊性,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的商誉价值问题展开了探究,在对资产减值基本理论展开讲解的基础上,就商誉减值理论,商誉减值会计学处置的国际较为以及不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        一、商誉减值的定义及处置方法    商誉减值的基本理论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构成的,由企业享有或掌控的,预期不会给企业带给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需需要为企业带给经济利益的流向,如若无法,那么,资产就不能证实或者是无法以原账面价值证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即指出资产再次发生了减值,企业应该证实资产价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商誉是企业拆分成本小于拆分获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不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出来,它作为企业拆分交易的一部分,必需随着企业净资产的出售而不存在,并且不具备可辨认性,也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范畴。商誉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拆分》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拆分财务报表》的规定展开处置。

由于现行准则禁令证实内部自创商誉,因此,证实商誉减值损失后其减值损失不得转到。    商誉减值的计量基础    商誉减值测试计量基础的自由选择,IASC用于现金生产量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和账面金额孰较低。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如果销售净价低于使用价值,可收回金额即为销售净价,反之则忽略。销售净价所指的是在熟知情况的交易各方强迫展开的公平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获得的、扣减处理费用后的金额。CAS自由选择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孰较低。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处理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认。

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处理费用后的净额,应该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乘以必要归属于该资产处理费用的金额确认。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该按照预计资产持续用于过程中以及最后处理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自由选择合理的折现亲率对其展开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认。由此可见,CAS和IASC的规定相近,符合可操作性,也符合提升会计信息可靠性拒绝。    商誉减值的处置    商誉在我国仅有不存在于非同一掌控下的企业拆分中,我国会计准则所证实的商誉明确还包括吸取拆分中拆分企业个别资产负债表证实的商誉和有限公司拆分下拆分资产负债表中证实的商誉。

1、非同一掌控下吸取拆分中商誉的证实    吸取拆分是拆分方在企业拆分中获得被拆分方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划归拆分方自身的账薄和报表展开核算。企业拆分后,吊销被拆分方的法人资格,由拆分方持有人拆分中获得的被拆分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并之后经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拆分》的规定,购买方对拆分成本小于拆分中企业获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该证实为商誉。

即不应证实的商誉的金额=拆分成本一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2、非同一掌控的有限公司拆分中商誉的证实    有限公司拆分是指拆分方通过企业拆分交易或事项获得对被拆分方的控制权,企业拆分后需要通过所获得的股权等主导被拆分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从被拆分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益,被拆分方在企业拆分后依然可以保持其独立国家法人资格之后经营。该类企业拆分后,因拆分方通过企业拆分交易或事项获得了被拆分方的控制权,被拆分方沦为其子公司,其应该划入拆分方拆分财务报表的编成范围,从拆分报表角度构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拆分财务报表》具体了商誉在拆分财务报表的列示拒绝,即“在出售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年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拥有的份额差额,应该在商誉项目列示”。即拆分方应在其账薄及个别财务报表中证实被拆分方的长年股权投资,拆分中获得的被拆分方的资产和负债仅有在拆分报表中才证实。拆分成本与拆分中获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部分,说明了于长年股权投资中,编成拆分报表时,商誉才作为独立国家项目反映于拆分资产负债表中。

列示的商誉金额即拆分商誉=拆分成本一拆分中获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3、商誉的先前处置    因对商誉的使用寿命无法展开可信估算,随着时间的流逝,商誉的效用递增〔即直线法摊销)没充份的证据,所以我国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永久性资产,只定期测算其减值损失,使用测试未予摊销的会计学处置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规定企业拆分构成的商誉最少应该在每年年度完结展开减值测试。

又由于商誉无法独立国家产生现金流量,其减值测试不应融合与其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人组展开。对商誉展开减值测试时,在不存在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下,不应首先调整资产组或者资产组人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还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或资产组人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回收金额展开较为,以确认资产组(还包括商誉)否再次发生了减值。    上述资产组如再次发生减值的,应该首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不应按比例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展开分摊,母公司只证实按比例不应分摊的商誉减值损失。

母公司按不应分摊的商誉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一商誉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减值打算”科目,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人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到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明确账务处置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一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打算”“无形资产减值打算”等科目。

        二、商誉减值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减值概念不具体    商誉减值有可能只是暂时性的,而减值的实质是永久的,在可意识到的未来是不有可能完全恢复的。但是,如果坚决永久性标准,管理者有可能以减值只是暂时性的为由,拒绝接受证实永久性减值。所以,我国会计准则和IASB皆拒绝以经济性标准证实减值,即认为只要商誉再次发生减值,就应该不予证实,哪怕减值只是归属于暂时性的。按照经济性标准,商誉减值是不一定永久的,那么商誉减值理所当然可以转到。

但是,商誉减值也能是永久性的,又不应该容许转到。从避免欺诈减值准则的角度考虑到,商誉减值也不应该不予转到。

可见,对于商誉减值,会计人员是在多重的对立中展开决策的,不易造成会计学失误。    (二)减值的计提缺少针对性    现行准则第8号对商誉减值的处置可以详述为,由公司拆分所构成的商誉,最少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完结时,展开减值测试。

如果整个资产组不存在减值迹象,那么先对不包括商誉的资产展开减值测试,计算出来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账面价值较为,以证实减值的大小。    证实整个资产组的减值量后,更进一步对包括商誉的整个资产组展开减值测试,较为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应该将差额证实为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首先尽量多的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如果减值损失还不存在余额,应该再行按比例抵减资产组中商誉以外的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

    案例1:甲公司某年年初以800万元的价格并购了乙公司80%的股权。并购日,乙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50万元。因此,甲公司在其拆分财务报表中证实商誉200万元(800-750×80%)万元,少数股东权益150万元(750×20%)。

    现将乙公司确认为一个资产组。那么这个资产组就还包括了商誉,它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时展开减值测试。假设到了年度末,甲公司将乙公司整个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证实为500万元,其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75万元。由于乙公司的可回收金额还包括了商誉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拥有的部分。

那么,在与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展开较为之前,应先对乙公司的账面价值展开调整,使其还包括商誉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50万元[(800/80%-750)×20%],公司不应证实的减值损失为225(675+50-500),225万元损失应该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250(200+50)。    由此看来,尽管乙公司资产一共减值了225万元,其中商誉一项就计提了全部的减值,这并不合乎商誉的本质特征。因为商誉是类似的无形资产,是公司享有或可以掌控并且未来需要为公司带给超额经济利益的潜在经济价值。

    可回收金额所指的是在长时间条件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现值,不考虑到超额利润。也就是说商誉本身就是公司各种资源人组产生的超额效应,尽管目前资产人组的整个价值上升,但这种人组依然不存在,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一加众多于二的效应依然不存在。

    接着上事例之后辩论,若甲公司在出售乙公司时,指出乙资产未来可以取得超额利润的来源是乙杰出的品牌价值。因此彰显乙价值200的溢价,即200的商誉。然而由于其他原因使得乙资产在市场长时间利润水平可回收金额上升。

但乙公司杰出品牌价值未大跌,也就是促使商誉构成的原因未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要将减值损失几乎计人商誉是显著违背会计学中实质重在形式原则的。    在实务操作者中测试过程简单    尽管对商誉展开减值有其大力而深远影响的影响,但是这种作法本身也不存在着它固有的缺失。其中尤为显著的乃是如何提供诸如公允价值之类的信息,即如何对商誉展开准确的估值。

尽管新的准则规定要在资产组或资产组人组的基础上展开减值测试,但是考虑到资产组区分的不确定性以及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状况,很难对资产组作出精确的估价,从而影响到拆分商誉计量的准确性。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想要更为精确的评判商誉否再次发生了减值以及减值的具体情况,必需花费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展开商誉的减值测试。        三、完备商誉减值的对策    (一)具体准则中减值概念    如上所述,商誉减值在会计学实务中更容易经常出现恐慌,一个最重要原因是会计准则没明确提出具体的商誉减值概念,对会计学实务缺少理论指导,会计人员区分不明永久性减值与暂时性减值概念对商誉减值的意义。

这就拒绝会计准则制定者不应有助于扩展准则指南和说明的内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MS36)规定,由于商誉并无法独立国家于其它资产或资产人组而为企业带给现金流量,所以作为单个资产的商誉,其可收回价值是无法确认的,既然如此,当有迹象指出商誉有可能己再次发生减值时,必需确认商誉所属现金生产量单元的可收回金额。IAS36同时也规定,现金生产量单元是所指从持续用于中产生的现金流向基本上独立国家于其他资产或资产人组所产生的现金流人,并且是能确认的大于资产人组;辨别现金生产量单元的主要标准为能否产生独立国家的现金流。

对于减值测试时间的证实,不应按照IAS36《资产减值》的规定每年对其展开减值测试。期间,如果“现金生产量单元”的结构再次发生了变化,则要新的展开减值测试。    与此同时,IASB在IFRS3中规定,对于商誉减值,财务报表不应透露:(1)本期内拒绝证实的减值损失以及转到的减值损失;(2)期末的总金额和总计摊销额;(3)造成证实或转到资产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4)有关现金生产量单元的叙述及其计价基础;(5)证实或转到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事件和环境。

    从IASB中可以显现出,商誉减值无论是永久性还是暂时性减值,只要有减值迹象再次发生,就必需再行证实其所属现金生产量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从而更进一步确认商誉否再次发生了减值。因此,建议减值准则可必要糅合IASB的规定,具体减值的定义。

除了适当的减值测试方法解释外,对于商誉减值测试已完成后不应透露的信息也应予以具体,这样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更加理解减值测试的背景,减少减值测试的公平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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